推動數位保險公司政策,預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法規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113年12月26日說明「數位保險公司」政策規劃方向,配合上開政策之推動,金管會研議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及「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7項法規,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謹臚列各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一) 參考國內外市場發展經驗,將「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之「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並放寬其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及修正其定義,另針對其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一定期間創新保護。(修正條文第29條之1)

(二)為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之營運模式,刪除現行條文第29條之2,不限制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期限。

(三)為鼓勵投資設立,將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自新臺幣(下同)10億元、20億元調降為5億元、10億元,並明定主管機關除考量現行規定所列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外,並得依其預算評估情形,要求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數位保險公司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之資本。(修正條文第29條之3)

(四)為利多元參與設立及金融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刪除現行條文第29條之4,不限制數位保險公司之發起人應包含金融機構及具金融科技專業者。

(五)為確保數位保險公司具備一定獨特之創新經營能力,明定其營業計畫書之營運模式應載明相關資訊,與所採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29條之6)

(六) 考量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刪除現行條文第29條之7,開放數位保險公司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

(七) 配合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修訂相關申請書件(第6條附件)。

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一) 配合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數位保險公司,與定義修正為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明定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以核准方式送審。(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二) 配合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明定數位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其他保險公司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之事由增列違反上開規定情形。(修正條文第30條)

三、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配合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數位保險公司,並放寬其營運模式,不限於需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刪除現行條文第16條之1。

四、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為利外界知悉數位保險公司受創新保護之保險商品或服務範圍,明定數位保險公司應揭露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11條)

五、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配合將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數位保險公司。(修正條文第3條)

六、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9條之1)

金管會表示,案關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等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另為利外界諮詢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相關事宜,金管會將定期開設「監理門診」,相關資訊將公告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數位保險公司專區」。

檢附上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人氣政府消息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