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需手術 戶所又敗訴 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

有關報載「變更性別需手術 戶政所又敗訴」案,內政部表示,目前出生登記係採生理性別,97年11月3日令係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近期法院免術判決,內政部表示尊重,並強調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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