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堅持死刑制度合憲 並已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書

憲法法庭將於113年4月23日就死刑制度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本部為因應此次辯論籌組訴訟因應小組,積極召集學者專家多次開會研商訴訟策略,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及主要國家憲法訴訟情形,擬定本部言詞辯論意旨書,將由檢察司郭永發司長帶領訴訟團隊,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之本部立場,希望維持憲法法庭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本案言詞辯論意旨書於113年4月16日送憲法法庭,本部堅持死刑制度合憲之理由如下:



  • 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


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 死刑制度歷經多次憲法審查均認為合憲


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 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亦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之法定刑


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 亞洲多數國家仍維持死刑,禁止死刑尚非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仍堅守死刑制度,亞洲國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韓均有對死刑違憲審查過,目前仍然維持死刑合憲判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為有共識之國際法原則。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南韓憲法法院等國外實務判決皆認為死刑不違反比例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認為在極端的犯罪,死刑並非不能通過罪刑相當性的審查,死刑作為一極端刑罰,可適用於極端的犯罪。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最高裁昭和58.7.8判決認為死刑非屬殘虐刑罰,死刑規定亦未違背憲法意旨。南韓憲法法院2010年判決,亦認為死刑法律已在相關的不同法益之間取得平衡,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 死刑在國內意見分歧嚴重,基於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


死刑存廢議題現階段在國內具有嚴重價值對立及意見分歧,歷年調查死刑制度存在皆有高度民意支持,司法違憲審查應謹慎自制,憲法法庭應尊重民意及歷來死刑制度合憲性解釋結果。



  • 死刑存廢在國內具高度爭議性,如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恐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


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


本部尊重憲法法庭對於法規範違憲審查職權,但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又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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