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 列管事業均於113年法定期限前完成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依環境部公告之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辦理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共計302家公司(553廠),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



環境部分析111年與112年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112年列管事業共553廠,相較111年增加3廠,其中新增排放源計13廠,減少排放源計10廠,增加原因主要為新廠營運及營運量增加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減少原因包括停工關廠及製程改變等。112年列管事業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214.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54.6百萬公噸CO2e。



112年列管事業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111年223.2百萬公噸CO2e減少8.7 百萬公噸CO2e(約3.9%),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111年56.9百萬公噸CO2e減少2.3百萬公噸CO2e(約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盤查登錄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傳查驗結果。



管理辦法訂定後,環境部並製作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試算工具及一鍵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也辦理輔導專班面對面教學,提供專線諮詢服務,解答盤查疑義。環境部表示,為確認事業登錄之排放量數據完整性及正確性,除了訂有經公告指定對象,盤查相關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驗規定外,該部並訂定「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源查核計畫」,由環境部及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分工執行;查核計畫包含針對事業登錄及上傳資料之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深度查核及非列管事業盤查輔導等,透過層層把關確保列管事業登錄排放量資料正確性。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 列管事業均於113年法定期限前完成

111年及112年列管事業家數、排放源數量及排放量比較(圖: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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