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起自住房屋要設籍,這樣設籍才省房屋稅!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今(113)年7月起上路,自住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符合該要件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要適用自住用稅率1.2%,須同時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說明,房屋現值越高,乘上適用稅率後,房屋稅額將更高。而房屋現值高低與房屋之新舊、構造等級、總樓層數、地段率及面積等相關,如房屋皆供自住使用且坐落於同縣市,建議可選擇房屋現值較高者適用自住用稅率較省稅。舉例來說,民眾若持有同一縣市2戶自住使用的房屋,1戶為房屋現值100萬元,1戶為房屋現值20萬元,倘僅能擇一處設立戶籍,則建議選擇以現值100萬元的房屋供自住使用並設立戶籍。
該處提醒,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即使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仍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自今年7月起改為依全國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課徵,參照財政部公告基準,直轄市的差別稅率為3.2%至4.8%,與自住用稅率1.2%相差近4倍。民眾若持有不同縣市的房屋,應考慮未擇定自住的其他非自住用房屋,其所在縣市非自住用稅率高低,選擇稅額較低者較省稅。
該處提醒,房屋最晚應於明(114)年3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始可繼續適用自住用稅率,相關規定詳下圖,請屋主務必把握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科長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人氣政府消息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