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北市某私立幼兒園被控性侵幼兒案,教育局112年10月1日即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市府於112年11月業召開跨局處重大案件檢討會議訂定4大精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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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3年7月11日】

【主題:報載北市某私立幼兒園被控性侵幼兒案,教育局112年10月1日即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市府於112年11月業召開跨局處重大案件檢討會議訂定4大精進措施】

【臺北報導】有關本市某幼兒園教保員被控性侵幼兒一案,教育局自112年7月中旬接獲園方通報後,立即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下稱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受理案件並展開正式調查,歷經112年8月24日、9月8日、11月27日及113年2月27日4次認定委員會討論,已完成全案調查、認定決議並依法裁處經調查有疏失之教保相關服務人員,幼兒園已於112年10月1日廢止設立許可,目前案件持續由檢調單位進行「司法偵查」。


一、裁處行為人與負責人,成立專案小組協助幼生安置與輔導

案內行為人業經教育局認定「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亦經認定不得再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他相關教保員查有疏失者亦依法裁處。另該幼兒園之幼生業經教育局專案小組介入協助安置及提供輔導資源。


二、依法組成專業專責認定委員會

臺北市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認定委員會依中央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成,依法所明列各類型代表分別遴聘1至2名,共計17名,委員組成背景多元並具專業素養。認定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專責審查疑似違法案件,並由中央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中3至5名專家組成獨立小組進行調查,認定委員會依據調查小組的報告進行審議,講求各項判定之證據力,秉公處理,勿枉勿縱,以確保親師生權益,以112年度為例,通報受理案件數共48件,34件進入調查程序,認定有違法對待情事共21件。另本市調查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謹守相關規定及議決程序,信任委員專業判斷及尊重多元意見,採取共識決,以確保幼兒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面對孩子的安全,北市絕不推諉,更無偏重。


三、有關111年第1起案件調查,行政及司法調查併行

111年7月家長到警察局報案,由警員與家長一同到園觀看,無相關情事。此外,教育局接獲警方到園消息後,也展開行政調查並調閱相關監視畫面,查無異樣。第1起案件為行政及司法調查併行,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也於112年6月13日以無其他積極證據為不起訴處分。


四、北市已召開跨局處重大案件檢討會議,訂定4大精進作為

本市於112年11月因應本次重大案件,由市府召開跨局處重大性侵害案件檢討會議,精進類似事件處理程序訂定4大精進措施,包含調查屬實資訊公開、調查期間相關人員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避免接觸兒童之機會、強化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性平知能、並強化通報機制,以積極維護兒童權益及保護兒童安全,未來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調查期間保密原則,調查屬實資訊公開

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兒童之性平案件時,均係依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進行保密,且考量疑似行為人所屬教保服務機構於案件調查結果出爐前,仍有多名幼兒在園就讀,基於調查、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保護在園學生個人隱私,尚難於作成結果前,於本府網站上公開機構名稱或相關人員姓名等資訊。惟依兒少權法第107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5條規定辦理,若調查屬實,本市將依法處以行為人及負責人罰鍰、公布其姓名及機構名稱於市府或網站,供民眾查詢。


(二)調查期間之兒童保護措施

調查期間資訊雖依法保密,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兒童權益及保護兒童安全,若機構人員涉有性平案件情形,於調查期間,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避免其有接觸兒童之機會。


(三)強化知能,提高相關人員敏感度

將透過各類會議及函文向教保服務機構宣導兒童保護相關樣態及通報流程,加強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對於不當行為的敏感度,同時也增加教保相關人員性平知能研習及幼兒性平自我保護意識宣導。


(四)強化通報機制

教育局規劃修正「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通報表」,增加「是否有親屬關係」欄位,於園方通報時併同填寫,以利於通報第一時間了解行為人與負責人之關係,建立迴避機制並即時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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