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幼兒園教保員被控性侵幼兒案件 園長曾另營托嬰中心 社會局已於當下即刻啟動稽查及保護程序

發稿日期:113年7月13日

發稿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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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某幼兒園教保員被控性侵幼兒一案,教育局已完成行政調查。教育局湯志民局長表示已嚴懲行為人、負責人及相關教保人員,共計裁處117萬元,並已於112年9月26日發布、10月1日起廢止該幼兒園設立許可,目前由司法調查持續偵查中。
一、從重嚴懲行為人與負責人,並公告其姓名
本案行為人已由教育局認定「終身」不得任教各類教保服務機構,並依法裁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負責人亦因知悉機構內發生疑似性侵害案件未通報,由教育局認定「不得再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並裁處新臺幣51萬元罰鍰。


二、17位專業類型代表組成「專業專責」認定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臺北市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認定委員會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成。


三、北市已召開跨局處重大案件檢討會議,訂定4大精進作為
本市於112年11月因應本次重大案件,由市府召開跨局處重大性侵害案件檢討會議,精進類似事件處理程序訂定4大精進措施,包含調查屬實資訊公開、調查期間相關人員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避免接觸兒童之機會、強化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性平知能、並強化通報機制,以積極維護兒童權益及保護兒童安全,未來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調查期間有保密原則,調查屬實則將公開資訊
若調查屬實,本市將依法處以行為人及負責人罰鍰、公布其姓名及機構名稱於市府或網站,供民眾查詢。
(二)行政調查期間之兒童保護措施
行政調查期間資訊雖依法保密,為維護兒童權益及保護兒童安全,若機構人員涉有性平案件情形,於調查期間,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避免其有接觸兒童之機會。
(三)強化性平知能宣導,提高現場相關人員敏感度
將透過各類管道宣導兒童保護相關樣態及通報流程,加強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對於不當行為的敏感度,同時也增加教保相關人員性平知能研習及幼兒性平自我保護意識宣導。
(四)增列通報表單內容,預防包庇情事發生
教育局業已修正「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通報表」,增加「是否有親屬關係」欄位,於園方通報時併同填寫,以利於通報第一時間了解行為人與負責人之關係,建立迴避機制並即時保全證據。

另外,針對新聞報導幼兒園性侵案件,幼兒園負責人原亦經營托嬰中心並轉賣一案,社會局姚淑文局長表示,社會局於112年7月底接獲該幼兒園之負責人,同時亦有在本市經營托嬰中心,雖然幼兒園案行為人非托嬰中心專職托育人員,基於謹慎,也為第一時間確保托嬰中心兒童安全,社會局當時即向托嬰中心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於112年8月將監視器畫面主動移送檢調單位查辦在案,同時也致電幼童家長說明托嬰中心負責人所開之幼兒園案件狀況、關心幼童被照顧狀況,依家長需求持續提供相關協助。

該托嬰中心負責人,後於112年10月已轉賣予其他負責人經營,新承接之負責人查無不可立案情事,社會局當時於官網清楚標明該托嬰中心變更情事,並逐一通知家長,告知該托嬰中心將變更負責人相關事宜,並再次告訴家長如有相關需求將持續提供協助。為維護幼兒收托安全,社會局持續進行無預警稽查,直至目前並無發現違法或不當對待的情況。

針對本案被害人及家庭,社會局亦提供後續服務及陪伴,服務包含,身心復原,媒合、提供心理復健服務補助;司法服務,社工後續陪同偵訊與出庭,連結專業人士協助取證,安排免費法律諮詢,提供相關訴訟費用補助;視需求協助申請本市性侵害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等資源。

若托嬰中心發生相關不當對待問題,社會局將依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處新臺幣 6 萬至 60 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社會局將持續針對托嬰中心,採無預警方式加強查察勿枉勿縱。另外,家長若有轉托需求,社會局也會積極協助,保障嬰幼兒托育品質及安全。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本條文的立法精神是保障兒少隱私權,避免因身分遭受辨識後造成2次傷害,但涉及媒體保密責任議題,目前衛福部正在修法中,社會局也會積極向中央建議,廣納大眾及專家意見,希望儘速完成後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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