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毆打拋摔嬰兒致腦傷 判刑2年10月定讞

邱姓女子疑因婆媳感情不睦,徒手毆打、拋摔出生未滿月的小孩,致嬰兒嚴重腦傷,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邱女有期徒刑2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邱女於民國111年3月間生下小孩,疑因與同住於新北市三峽區的婆婆長期感情失和、不睦,因此情緒失控,竟於同年4月間多次徒手毆打嬰兒頭部、臉部,並用力將嬰兒拋摔到床上。

判決書指出,邱女的行為導致嬰兒受有急慢性多次硬腦膜下出血、大腦實質軟化為腦傷後腦萎縮現象、頭骨骨折、雙側視網膜出血、癲癇及水腦等傷害。

111年5月3日,嬰兒被家人送醫急救,醫護人員發現嬰兒身上的傷勢,隨即通報新北市社會局、新北市警方,全案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邱女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事證明確,另因嬰兒未滿12歲,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一審審酌邱女身為人母,本應盡心撫育小孩,卻因與婆婆相處失和,而只敢傷害比自己弱小的嬰兒,並對嬰兒的腦部造成傷害,影響嬰兒未來身心發展,所為誠屬惡劣;考量邱女坦承犯行,素行尚佳,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邱女上訴主張,案發時她僅20歲,即已生育2子,仰賴丈夫養家,生活拮据,屢遭婆婆責罵,長期身心焦慮,以致一時失慮而觸法網,丈夫也願意給她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輕判並給予緩刑。

二審認為,邱女的行為造成嬰兒嚴重腦傷,且影響腎臟功能,並導致嬰兒右眼對光線沒有明顯反應,發展狀況極為遲緩,對嬰兒造成深遠的傷害,認定邱女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

邱女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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