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持刀刺前女友致重傷 收押還寄騷擾信遭訴

余姓男子民國112年持殺魚刀到高雄某超商朝吳姓前女友刺數刀致重傷,一審遭判8年徒刑;余男在收押期間又多次寄信騷擾吳女,雄檢偵結後依違反家暴防治法起訴。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余男與吳女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親密關係伴侶,在112年9月7日上午購得1把殺魚刀,6天後凌晨持預藏刀械到高雄某超商,趁吳女在店內補貨時朝她割刺數十刀,造成吳女重傷;經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8年,可上訴。

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余男當時犯後遭收押,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內多次寄送信件騷擾吳女,接受警方詢問時否認犯行,供稱是吳女有很多事情沒有談完,才會寫信給對方,且當初雙方分手時,他也有被吳女傷害,希望得到對方道歉。

檢方經查,認為余男寄信行為造成吳女恐慌、感覺日常生活受騷擾,且信件數量多,內容顯示余男自我感覺良好、不顧他人感受,充斥自認遭人陷害、希望與吳女復合及自我吹捧等,只知檢討他人又否認犯行,未見余男反省、犯後態度極度不佳,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訴余男,並向法院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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