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永豐金董事遭解職案 興訟求撤銷敗訴

何壽川涉弊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決定解除他在永豐金控的董事職務。何壽川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天判何壽川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金管會於原處分已詳載作成解職處分的考量因素,難認有裁量恣意或逾越等違法。

法院指出,考量何壽川擔任永豐金控公司董事長十餘年,期間永豐金控集團所發生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未建檔或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等缺失,非屬單一事件,其中更有多起涉及他的配偶、親戚或他具有控制權的公司,且分析與本件相關的交易架構,並非出於偶然,明顯是刻意為規避法律及金融監理的設計安排,終由永豐金控集團承擔放款風險,何壽川則實質享有放款所生利益等情形。

合議庭指出,原處分解除何壽川董事職務,可認是有效達成金控法相關規範目的必要手段;衡量各項缺失情形的規模、型態等因素,原處分對何壽川法益影響,及金融秩序維護等公益,堪認原處分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決何壽川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何壽川涉及三寶超貸等弊案,金管會基於何壽川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對缺失未善盡督導責任,且沒有核實申報利害關係人,對於利益相關案件也沒有適當迴避,甚至產生利益衝突,有礙永豐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因此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2017年決定解除何壽川於永豐金控的董事職務。

何壽川不服提訴願,行政院撤銷金管會原處分,要求金管會應把裁量基準講的更清楚,限期另為適法處分。

金管會考量何壽川2005年起,便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長達10多年期間,他並未積極建立、改善永豐金控集團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的內部控制制度,容任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缺失狀態持續存在。

金管會指出,何壽川在相關交易實際參與其中,嚴重減損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制度的效能,難以期待他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在2019年維持原解職處分(即自2017年6月19日解除他的董事職務)。

何壽川不服解職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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