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抗告成功 鄭文燦同案楊姓被告交保遭撤銷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貪遭收押禁見,同案楊姓被告獲法院裁定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檢方2度抗告。高等法院今天晚間表示,桃院未詳述楊姓被告有串證及滅證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88歲的楊姓被告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裁定指出,依卷內事證,楊姓被告除有逃亡之虞外,是否如桃園地方法院所認定無串證及滅證之虞,尚非無疑;又桃院命楊姓被告遵守的條件中,將辯護人納入規範對象有不當。

高院認為,依楊姓被告涉案情節及個人背景環境,桃院諭知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此金額是否相當而符合比例原則,也非無疑,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裁。

全案起於,桃園地檢署5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展開偵查行動,傳喚嫌疑人鄭文燦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向桃園地方法院聲押禁見。

桃院6日裁定鄭文燦500萬元交保,經桃檢抗告,高院8日發回更裁;桃院9日重開羈押庭,改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檢方2度抗告,高院10日又發回更裁;桃院第3度開羈押庭,改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

此外,同案已有3名廖姓被告、1名侯姓被告共4人被裁定羈押禁見,另一名楊姓被告88歲,裁定1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桃檢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認為,桃院召開羈押庭訊問楊姓被告時,未讓檢察官蒞庭,程序有瑕疵,因此發回更裁;桃院開庭後,仍維持交保裁定;桃檢再提抗告,高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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