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柏傑涉酒駕 士檢偵結聲請簡易判決

藝人王柏傑6月間涉酒駕撞上遊覽車,現場無人受傷。士林地檢署審酌他坦承犯行,今天偵查終結,王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書類指出,王柏傑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某體育場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卻仍於隔天下午3時許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金莊路時,發生車禍,經警方到場測得飲酒後呼氣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

檢方指出,王柏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承不諱,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台北市警察局舉發通知單等,足認王柏傑自白與事實相符。

士檢指出,全案偵查終結,認定王柏傑行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