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身高設限違憲 最高行改判提告女勝訴確定

陳姓女子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廢止消防員受訓資格,興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考試規則違憲,將陳女案件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陳女勝訴確定。

全案緣於,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她於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

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合「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憲法第18條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利形成限制者,應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北高行表示,有關身高限制的規定欠缺與重要公益間的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即使從寬認定相關規定與消防救災的重要公益目的間有合理關聯,也過度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陳女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她的消防警察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因此撤銷原處分,判決陳女勝訴。

案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上訴,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應沒違憲且要求身高合理,改判陳女敗訴確定。

陳女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年5月底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違憲,宣判之日屆滿1年時失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陳女案件確定判決違憲,將判決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宣判,認定北高行判決並無違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即陳女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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