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快艇2死案 海巡艇長駕駛未故意衝撞不起訴

0214金門快艇案,海巡巡防艇長和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金門檢方調查後認定巡防艇未故意衝撞、快艇翻覆可能出於危險駕駛、船隻不安全等,據此依罪證不足不起訴。

金門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海巡署今年2月14日中午1時許獲報,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域有艘中國籍快艇駛入台灣「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上前命令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對方卻加速逃逸翻覆,造成2死悲劇。當時巡防艇黃姓艇長、蔡姓駕駛因此被列為過失致死罪被告送辦。

金檢指出,海巡人員依法對於駛入禁止水域內船舶,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可命停止航行,不遵照者可以武力令其配合,或是緊追、登臨。此案中陸籍快艇外觀並無船名,且從巡防艇廣播及開始追逐,到2船發生接觸及碰撞、陸籍快艇翻覆等期間,陸籍快艇均處於金門地區禁止水域內,種種違法舉動,海巡依法可實施登船檢查。

檢方指出,海巡依法實施登船檢查而發生船舶接觸、碰撞,原則上應屬「法所容許之風險」,除非海巡實施強制力逾越必要程度,才應追究海巡人員責任。

不過,陸籍快艇和海巡巡防艇船身送鑑定分析後,認定陸籍快艇左舷磨擦擠壓損壞程度,並無發現遭惡意重力損壞積極跡證。2船船身均未嚴重受損,顯示巡防艇並無故意衝撞行為,據此認定海巡艇長和駕駛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此外,生還陸籍漁民偵訊時也證稱此案陸籍快艇是「黑船」,不能報關、請牌下水,鑑定專家認為此快艇未經適航性檢查合格及註冊發證,屬於不安全船舶;經檢視舺板上艙口、人孔,無水密裝備,傾斜時船艙容易浸水,加速「不穩定平衡」翻覆。種種證據顯示陸籍快艇翻覆有可能出於本身未具備適航性。

陸籍漁民還證稱,快艇于姓駕駛今年1月取得這艘船,在取得前不會開船也沒相關執照,開船經驗不到10次,也顯示翻覆有可能出於駕駛未具備適當航行知識及經驗。檢方經調取案發雷達航跡影像圖,確認陸籍快艇確實有大角度右轉彎、突然降速等行為,顯示危險駕駛行為可能才是翻覆原因。

檢方指出,據案發當時證述,陸籍快艇上漁民並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見聞,且附近作業漁民也沒目睹案發過程。

依據現有證據,檢方認定被告2人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不能確認2船碰撞是否為翻覆原因,據此依罪證不足處分黃姓艇長和蔡姓駕駛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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