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義竹鄉建設課長涉光電弊案 檢方依法起訴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建設課曾姓課長涉及光電弊案,涉向綠能光電業者要求不當利益,昨天偵結,依貪污罪將其提起公訴,並建請宣告褫奪公權5年。

嘉義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曾姓男子是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辦理農業用地作農用設施容許使用案件的現場勘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審查作業等業務,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然而曾姓課長在民國112年11月間,得知某綠能廠商的統包商,在義竹鄉龍蛟村所開發、施作漁電共生工程,未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開工許可前,即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進行整地、打樁等違法行為。

曾姓課長竟未啟動勘查並向主管機關查報,卻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接續犯意,先後於112年12月7日至113年1月15日間,數次與廠商相約飲用咖啡,而向廠商表示其知曉違規事項,可以依法辦理,也可以給予方便,並要求廠商將上開工程分包與其指定的人施作,以獲取不法利益。

經義竹鄉代表質問其為何要求分包利益時,為恐東窗事發,隨即將違規事項通報嘉義縣政府、經濟部能源署,由嘉義縣政府對綠能業者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限期改善,能源署亦以違反電業法為由,對綠能業者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檢方偵查終結,認為曾姓男子在偵查中自白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的犯行,建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但審酌曾男身為公務員,不知廉潔自持,奉公守法,竟為圖個人不法利益,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屢次向廠商要求朋分工程的不正利益, 非但危害公務員誠實清廉形象,亦損害他人權益,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宣告褫奪公權5年。

全案昨天移審法院,法院裁定在押的曾姓課長接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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