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應曉薇涉貪遭收押 收賄後施壓公務員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查出涉賄,聲押禁見北市議員應曉薇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人獲准。北院今天表示,應曉薇收賄後為京華城陳情、施壓,且尚有其他公務員待查,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否認犯行,但依其供述及卷證資料,足認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表示,應曉薇收受沈慶京交付的賄款超過新台幣4000萬元,且收款時間與沈慶京為京華城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並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及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的相關時間吻合。

北院指出,應曉薇收受賄款後,有積極為京華城陳情的作為,最重要的是京華城的訴求在民國111年11月1日如願以償後,應曉薇即密集在111年11月間收到4500萬元,足認檢察官已釋明此部分為賄賂的後酬。

北院進一步表示,應曉薇在陳情過程有施壓承辦公務員,使公務員的自主決定權受到相當的抑制、壓縮,達成應曉薇為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的目的,自屬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讓公務員不得不為一定的行為,或不敢遵循依法行政的往例,勇於表達意見。

此外,北院考量,北案已獲核發搜索票在案,但搜索執行前夕,應曉薇卻於8月27日欲從台中機場出境,從此時間點的巧合,已有相當合理懷疑應曉薇有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為躲避訴追潛逃的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北院審酌,應曉薇收受賄賂款項經檢方查緝已達4000萬餘元,而京華城違法容積圖利的金額,可高達上百億元,對國家社會官箴均有重大影響,腐蝕對公務員不得收買的廉潔性信賴,且從卷證顯示,仍有其他涉案的公務員待追查,若僅命應曉薇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進行,因此裁定應曉薇自8月29日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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