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臂砸中捷釀1死15傷 列車隨車員查無不法檢簽結

興富發公司去年5月間因建案塔吊吊臂,掉落中捷軌道釀1死15傷,中檢偵辦後將操作吊車的2人,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另外事發列車隨車員未違反應變規範,查無不法,逕予簽結。

台中地檢署今天表示,位在台中市南屯區捷運豐樂公園站,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中午,發生鄰近建築工地塔吊吊臂自31樓工地墜落,捷運列車撞上造成1死15傷的案件。

檢方偵辦結果查出,案發工地由齊裕營造公司承攬興富發公司所推出的「文心愛悅」建案,宇球國際興業公司並承攬齊裕公司本建案的塔吊工程,宇球公司再委由嘉謜工程行負責指揮塔吊拆除工程。

案發當時許男擔任塔吊拆除工程指揮手,呂男擔任機械操作員,2人發現起重機伸臂被鐵製板手卡住根部插銷孔處無法脫離時,違反「塔式吊車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拆除機說明書」規範進行排除。

呂男等人便宜行事直接操作拆除機,以逆時針旋轉拖拉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拆除機伸臂彎折破壞,並失去荷重能力,造成失去拉力支持的塔式起重機伸臂下墜拉斷拆除機鋼索,隨即掉落捷運軌道導致事故。

經檢方傳訊相關人員、調閱塔吊施工設計圖說、列車運行紀錄,並委託中興大學就本案塔式起重機破壞原因進行分析鑑定,及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等調查後,將呂男與許男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在場的工地負責人蔡男等人因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另外,死者家屬對興富發等3家公司提告過失致死罪,檢方指出,刑法中關於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並未設有處罰法人的規定,自無刑法上的犯罪能力,自應為不起訴處分。

全案發生後,台中地檢署並將中捷公司分為他字案偵辦,經調查列車葉姓隨車員,於案件發生時未違反應變規範,因此查無不法,逕予簽結。

檢方表示,本件重大運輸事故造成重大死亡、受傷結果,為維護廣大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檢察官亦於起訴書中敘明,相關單位有必要建立塔式起重機拆除作業指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建請中捷公司應重新檢視緊急事故應變規定,以資因應突發事故,維護社會大眾的交通安全。

台中市交通局表示,台中捷運車廂、營運等相關損失求償部分,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定,興富發公司等連帶給付市府新台幣2億1217萬餘元、連帶給付中捷公司1264萬餘元;針對相關起訴結果,市府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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