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抗彈布貨款案 二審判國防部付1225萬元

大同公司不服抗彈纖維布標案貨款,國防部沒收履約保證金及罰違約金共新台幣6160萬元,提給付貨款訴訟,經一審敗訴提起上訴。二審今天判決國防部應給付1225萬元,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逾期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本件採購案主要是向大同公司採購抗彈布壓製成國軍使用的防彈衣,事涉國防安全及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及必要性,未能即時壓製充足的合格防彈板,相當程度損及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行政人力浪費,影響後續業務推動,難謂國防部未受有損失。

但是國防部自承無法計算具體損害數額,也無法計算挪用其他備品損害,又未交貨部分遭解除契約,未取得價金,沒收履約保證金外,已扣抵逾期違約金共新台幣4900萬元。

二審合議庭審酌後,認定本件以契約總價20%計罰逾期違約金尚屬過高,應核減為契約總價15%即3675萬元,經計算,判決大同公司僅能請求國防部支付(返還)逾期違約金1225萬元,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國防部在民國107年公開招標,分別採購2組抗彈纖維布各1億7500萬元及7000萬元,大同公司與大眾電腦併列得標,並約定各自均分採購案。

判決指出,因大同公司交貨的原料遭質疑是以大陸進口的紗線,國防部要求大同依契約約定,提出原料產地非大陸的證明文件,生產製程後來暫停。

判決指出,雙方經函文往返,國防部於108年6月間同意大同公司以法院公證文件,證明產品及原料都符合契約規定是國產,但部分貨品仍逾期交貨。

國防部依照契約規定,沒收大同公司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260萬元,以及拒絕給付部分貨款即逾期違約金4900萬元。

大同公司控告國防部,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國防部依約處理,大同公司主張無理由,判大同公司敗訴,大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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