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掏空中信及利益輸送朱國榮 無罪確定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侵占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利益輸送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等案。一、二審均判決辜仲諒無罪,昨天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另方面,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辜仲諒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億1755萬元;由於一、二審刑事訴訟均諭知辜仲諒等人無罪,判決免賠,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至於同案被告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另案潛逃通緝中)被控炒股及內線交易罪,二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昨天也駁回定讞。

全案起於,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起訴指控,辜仲諒與父親辜濂松、辜仲諒的前妹婿陳俊哲(遭通緝)等人,於民國93年至96年間,以中信金控旗下中信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不良債權名義,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信商銀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至辜濂松父子投資的境外公司及陳俊哲等人帳戶,約侵占3億美元。

特偵組還指控,辜仲諒為確保中信金併購台壽保,安排中信人壽放款給朱國榮,待金管會核准併購,由中信人壽以超乎行情的新台幣15億6755萬元,買下國寶集團所有的亞洲廣場二樓房產擔保品,讓國寶獲利9億9000萬元,造成中信人壽1億餘元重大損失。

辜仲諒還被控將紅火案中出售結構債的部分款項2957萬美元匯出,涉嫌洗錢。

另一方面,朱國榮被控利用掌握中信金併購台灣人壽保險的重大消息,大量購買台壽保股票獲利1億5707萬餘元,又涉嫌炒作龍邦國際股價。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有部分事實可認定中信金控部分資產遭陳俊哲侵占,但陳俊哲於104年接受檢察官遠距訊問時拒絕作證,也未隔海作證指述辜仲諒等人犯行;中信金控海外公司帳戶在辜濂松101年12月間過世前後都是由陳俊哲掌控,而非辜仲諒,其他證據也不足認定辜仲諒等人涉侵占中信金控資產。

合議庭認為,指控辜仲諒洗錢部分,檢察官重行起訴,公訴不受理;利益輸送部分,交易並無不合常規,也未造成中信人壽受損。

一審判處辜仲諒、吳豐富、張素珠、張明田、張友琛、李聲凱等中信人員無罪;朱國榮被控1次炒股及內線交易部分,則判處應執行12年4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仍判決辜仲諒等人無罪;另改認定朱國榮應構成4次炒股及內線交易罪,改判處應執行16年徒刑。

二審表示,檢察官若不服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即因此案經二個審級無罪,須指出此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

案經朱國榮、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辜仲諒等人的部分不符合速審法的限制,檢察官上訴不合法,至於朱國榮的部分,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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