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遭槍擊丟包醫院不治 2嫌判決不同理由出爐

台南徐姓男子於2023年4月遭槍擊後被載到安南醫院門口丟包,急救後不治,台南地院今宣判主嫌林澤峰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另一名被告林昱愷雖全程在場,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澤峰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9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3年。林昱愷無罪。

判決指出,林澤峰與徐男因恩怨而相互心存不滿,兩人相約於2023年4月7日晚間至台南市永康區談判,林澤峰攜帶手槍與子彈,搭乘友人林昱愷駕駛的汽車赴約,與徐男談判破裂後,林澤峰出於殺人直接故意,以抵住胸膛方式,朝徐男左胸口處擊發一槍,徐男中槍後隨即倒地。

徐男倒地後,林澤峰與林昱愷隨即駕駛原搭乘汽車離開現場,不久後駕車返回案發現場,合力強行將徐男搬至車輛後座,開到安南醫院前,由林澤峰在車上將徐男推落車下後,迅速駛離,徐男經急救仍宣告不治。

判決指出,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事實,但否認持槍抵住徐男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一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但依法醫鑑定,認為徐男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因而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

判決指出,林澤峰犯罪時始終在場的林昱愷,並未實施持有槍彈或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開車搭載林澤峰往返案發現場、林澤峰開槍時在旁、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事證,不能充分證明林昱愷與有林澤峰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及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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