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優先續約權 主富指基市府先射箭再畫靶
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訴訟今天再開庭,針對大日公司優先續約權,市府主張不與大日締約未違反法律和契約,主富公司指市府「先射箭再畫靶」,以不正當方式排除大日的優先續約資格。
基隆市政府委任律師指出,大日公司就算評估為營運良好,也只是得申請繼續締約,並非大日申請,市府就應與大日締約,市府考量大日沒有提出資產總檢查所要求的商場清冊及財務狀況,經專業顧問公司評選後,不與大日締約,不但法律上沒有任何違誤,也不違反雙方契約。
主富公司(NET)委任律師主張,市府混淆優先續約的取得,及取得後議約的準備動作,依照促參法施行細則規定,資產總檢查是後續進行議約、締約的準備動作,與民間機構是否取得優先續約權無關。
市府以「先射箭再畫靶」方式,排除大日的優先續約資格,當然是不正當的方式,整個會議過程和審查意見,通篇未就大日是否符合營運績效良好的資格審查,反而以契約未定的條件,審查大日不符合優先訂約資格。
此外,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詢問,基隆市府公文提及,市府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衝擊,針對東岸停車場促參案第2次疫情紓困措施,租金減收回饋的實際使用人清冊包含大日公司和主富公司,且主富公司也有用印看法。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表示,依主富與大日的租賃契約,主富協助大日經營1樓商場,因此主富經營範圍包含商場1樓,及主富自行興建、所有的2樓至4樓商場,當大日向市府申請紓困時,主富身為經營1樓商場業者,協助大日用印相關紓困文件是理所當然。
此外,從大日公司函文檢附的文件,除了租金減收回饋實際使用人清冊尚有主富用印外,其餘資料都沒有納入主富,顯見是大日自行提出申請,與主富無涉。
大日檢附的營業稅申報、營運月報表等,都只包含大日經營的停車場業務,如市府僅憑此資料即認為大日申請的紓困補助包含停車場及2樓到4樓商場,有未依申請資料判斷是否補助裁量濫用,甚至有圖利大日之嫌。
市府委任律師指出,公文上的受文者是發給與市府有契約關係的對象,主富本來就跟市府沒有契約關係,主富雖主張文件都是大日提供,但若主富不知道要申請紓困,就在文件上蓋大小章,甚至負責人簽名,顯屬殊難想像。
此外,依照紓困減收權利金及租金計算表,權利金是新台幣4070萬9200元,而此金額就是續約的第2次委託經營契約權利金,範圍就包括商場1樓至4樓,所以大日及主富聯名申請紓困的範圍,當然就包括1樓至4樓,主富公司負責人簽名用印,事後卻主張不知道申請紓困內容,此屬於變態事實,主富應負起舉證責任。
基隆市政府委任律師指出,大日公司就算評估為營運良好,也只是得申請繼續締約,並非大日申請,市府就應與大日締約,市府考量大日沒有提出資產總檢查所要求的商場清冊及財務狀況,經專業顧問公司評選後,不與大日締約,不但法律上沒有任何違誤,也不違反雙方契約。
主富公司(NET)委任律師主張,市府混淆優先續約的取得,及取得後議約的準備動作,依照促參法施行細則規定,資產總檢查是後續進行議約、締約的準備動作,與民間機構是否取得優先續約權無關。
市府以「先射箭再畫靶」方式,排除大日的優先續約資格,當然是不正當的方式,整個會議過程和審查意見,通篇未就大日是否符合營運績效良好的資格審查,反而以契約未定的條件,審查大日不符合優先訂約資格。
此外,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詢問,基隆市府公文提及,市府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衝擊,針對東岸停車場促參案第2次疫情紓困措施,租金減收回饋的實際使用人清冊包含大日公司和主富公司,且主富公司也有用印看法。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表示,依主富與大日的租賃契約,主富協助大日經營1樓商場,因此主富經營範圍包含商場1樓,及主富自行興建、所有的2樓至4樓商場,當大日向市府申請紓困時,主富身為經營1樓商場業者,協助大日用印相關紓困文件是理所當然。
此外,從大日公司函文檢附的文件,除了租金減收回饋實際使用人清冊尚有主富用印外,其餘資料都沒有納入主富,顯見是大日自行提出申請,與主富無涉。
大日檢附的營業稅申報、營運月報表等,都只包含大日經營的停車場業務,如市府僅憑此資料即認為大日申請的紓困補助包含停車場及2樓到4樓商場,有未依申請資料判斷是否補助裁量濫用,甚至有圖利大日之嫌。
市府委任律師指出,公文上的受文者是發給與市府有契約關係的對象,主富本來就跟市府沒有契約關係,主富雖主張文件都是大日提供,但若主富不知道要申請紓困,就在文件上蓋大小章,甚至負責人簽名,顯屬殊難想像。
此外,依照紓困減收權利金及租金計算表,權利金是新台幣4070萬9200元,而此金額就是續約的第2次委託經營契約權利金,範圍就包括商場1樓至4樓,所以大日及主富聯名申請紓困的範圍,當然就包括1樓至4樓,主富公司負責人簽名用印,事後卻主張不知道申請紓困內容,此屬於變態事實,主富應負起舉證責任。
- 記者: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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