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幫郭台銘連署送米酒賄選 4連署人員判無罪

周姓男子等4人涉嫌送米酒等物品換取連署書,為當時要參選總統的郭台銘衝高連署數量,檢方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4人無賄選犯意,判4人無罪。可上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名單;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於同年10月間於全台各地發動連署。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周男等人於112年10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區連署站,以簽署連署書可獲得每瓶市價新台幣27元米酒,或垃圾袋及存錢筒、濕紙巾、沐浴乳等物品,作為增加連署書數量誘因;周男等人以此方式收集取得10份連署書。

周男等人到案後否認犯行,並辯稱米酒未超過30元。檢方認為,投票行賄罪成立與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的絕對標準,周男等人有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的主觀犯意,因此依連署行賄罪起訴周男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周男等4人認為米酒等物價格低廉,而沒有賄賂選民的意思,主觀上沒有賄選的犯意,判決4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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