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安泰醫院違建興訟求停止拆除 法院駁回確定
東港安泰醫院去年大火,暴露院內有違建,屏東縣府令補辦建造執照否則依法拆除。安泰逾期未補辦並接獲拆除通知後,聲請停止執行。安泰不服一審駁回提抗告,二審今天駁回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本件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主張屏東縣政府通知拆除的原處分,執行將會衝擊其醫療量能,本質上仍屬經濟收入的減損及財產上的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
二審指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稱影響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部分,僅是其主觀臆測之詞,且此部分不是其自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處分的執行,而造成直接受有損害,因此難以認定已釋明其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二審合議庭指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未於收受通知單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屏東縣政府以原處分通知拆除,形式觀之,難認不合法;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不符要件,一審駁回並無違誤,安泰提起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屬安泰醫院,於民國113年10月3日颱風山陀兒登陸之時發生火災,造成9名人員死亡,屏東縣政府以醫院建築物的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審認違反建築法,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以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
屏東縣政府於113年10月9日發出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要求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於收受通知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屏縣府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拆除。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逾期未補辦,屏縣府113年12月2日發布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原處分),預定今年1月14日為拆除日,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部分增建也須拆除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拆除。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1月13日駁回聲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裁定抗告駁回,全案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本件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主張屏東縣政府通知拆除的原處分,執行將會衝擊其醫療量能,本質上仍屬經濟收入的減損及財產上的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
二審指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稱影響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部分,僅是其主觀臆測之詞,且此部分不是其自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處分的執行,而造成直接受有損害,因此難以認定已釋明其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二審合議庭指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未於收受通知單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屏東縣政府以原處分通知拆除,形式觀之,難認不合法;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不符要件,一審駁回並無違誤,安泰提起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屬安泰醫院,於民國113年10月3日颱風山陀兒登陸之時發生火災,造成9名人員死亡,屏東縣政府以醫院建築物的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審認違反建築法,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以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
屏東縣政府於113年10月9日發出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要求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於收受通知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屏縣府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拆除。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逾期未補辦,屏縣府113年12月2日發布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原處分),預定今年1月14日為拆除日,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部分增建也須拆除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拆除。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1月13日駁回聲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裁定抗告駁回,全案確定。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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