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警「大外割」壓制闖紅燈行人 改判無罪確定
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吳姓員警發現行人闖紅燈,上前勸導時遭辱罵,雙方拉扯時以柔道「大外割」將其壓制。二審今天認定,吳男依當時情境進行壓制的強制力符合規定,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吳姓員警巡邏時行經淡水中山北路一段與大信街24巷口,發現高姓男子步行闖紅燈,並逕自穿越行人穿越道。
吳員隨即上前勸導並要求高男出示身分證件,高男卻不予理會欲離開現場,吳員阻擋其離去;高男不滿出言辱罵「不要玩這個啦、你神經病喔」等語並欲離去,吳員見狀上前抓住手腕制止,高男仍不斷移動身體、要求吳員將手放開。吳員以柔道「大外割」壓制高男,並於事後將高男送辦。
高男提告指出,他沒有闖紅燈,走到一半號誌才變化,因吳員的壓制動作導致左側脛骨骨折及左側腓股骨骨折等。吳員則辯稱,高男腳傷是舊傷,依當時情況採取「大外割」壓制,已屬最小侵害手段。士檢將吳員及高男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吳姓員警執行公務時,不思以合理手段處理,率然以逾越必要程度的手段,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給付高男新台幣3萬元;另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高男拘役10日,緩刑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改判吳姓員警及高男均無罪。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警察在選擇運用強制力時,得以依據現場所面臨的情境或相對武力的層級作判斷,可遵循「強制力控制層級表」;本件情境為高男闖紅燈,不僅對吳姓員警的告知不予理會,且有意離開現場,吳姓員警為查證他的身分,於遇抗拒時可使用強制力,再加上高男以輕蔑、諷刺的言詞,符合「現行犯」要件。
二審合議庭認為,吳姓員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捨棄使用警棍、辣椒水等對人體危害性較大的器具,採取危害較小的警察逮捕術(即大外割)制伏高男,符合「強制力控制層級表」的判斷準據,並未逾越必要程度,本件不成立傷害罪。
至於高男部分,合議庭審酌侮辱公務員罪的成立要件,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
二審指出,本件高男主觀上認為自己並沒有闖紅燈、沒有配合查驗身分的義務,才出於一時情緒反應而辱罵,並沒有妨害吳姓員警公務執行,不符合侮辱公務員罪的要件。
檢方起訴指出,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吳姓員警巡邏時行經淡水中山北路一段與大信街24巷口,發現高姓男子步行闖紅燈,並逕自穿越行人穿越道。
吳員隨即上前勸導並要求高男出示身分證件,高男卻不予理會欲離開現場,吳員阻擋其離去;高男不滿出言辱罵「不要玩這個啦、你神經病喔」等語並欲離去,吳員見狀上前抓住手腕制止,高男仍不斷移動身體、要求吳員將手放開。吳員以柔道「大外割」壓制高男,並於事後將高男送辦。
高男提告指出,他沒有闖紅燈,走到一半號誌才變化,因吳員的壓制動作導致左側脛骨骨折及左側腓股骨骨折等。吳員則辯稱,高男腳傷是舊傷,依當時情況採取「大外割」壓制,已屬最小侵害手段。士檢將吳員及高男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吳姓員警執行公務時,不思以合理手段處理,率然以逾越必要程度的手段,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給付高男新台幣3萬元;另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高男拘役10日,緩刑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改判吳姓員警及高男均無罪。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警察在選擇運用強制力時,得以依據現場所面臨的情境或相對武力的層級作判斷,可遵循「強制力控制層級表」;本件情境為高男闖紅燈,不僅對吳姓員警的告知不予理會,且有意離開現場,吳姓員警為查證他的身分,於遇抗拒時可使用強制力,再加上高男以輕蔑、諷刺的言詞,符合「現行犯」要件。
二審合議庭認為,吳姓員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捨棄使用警棍、辣椒水等對人體危害性較大的器具,採取危害較小的警察逮捕術(即大外割)制伏高男,符合「強制力控制層級表」的判斷準據,並未逾越必要程度,本件不成立傷害罪。
至於高男部分,合議庭審酌侮辱公務員罪的成立要件,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
二審指出,本件高男主觀上認為自己並沒有闖紅燈、沒有配合查驗身分的義務,才出於一時情緒反應而辱罵,並沒有妨害吳姓員警公務執行,不符合侮辱公務員罪的要件。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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