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等4人羈押3個月!高院駁回抗告理由曝光

柯文哲等4人羈押3個月!高院駁回抗告理由曝光
民眾黨舉辦「111拒絕綠色威權,還我司法正義」集會活動。(圖/黃威彬攝)

[周刊王CTWANT]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人因京華城弊案遭起訴,台北地院日前裁定二度羈押,4人不服提出抗告,昨(11)日深夜被高院駁回。高院指出,被告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裁定4人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高院裁定羈押理由指出,柯文哲被訴涉犯賄賂罪、圖利罪及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罪嫌,以及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被訴涉犯行賄及收賄等罪,「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柯文哲等人涉犯罪嫌為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

再者,柯文哲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高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綜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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