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擺尿液杯挑釁、媳堆雜物害婆婆慘摔 父聲請2人「由家分離」獲准

屋簷下三代同堂的紛爭,讓屋主決定對兒子、媳婦聲請「由家分離」。(示意圖/Pixabay)

[周刊王CTWANT] 高雄一名父親大樹(以下皆為化名)與同住的兒子阿銘、媳婦小玲由於長期生活摩擦、衛生習慣不同、費用分擔爭議,導致家庭關係惡化;兒子甚至在家中擺放盛尿杯惡意挑釁,媳婦則因為堆放雜物害婆婆多次跌倒。最終大樹向法院聲請要求兩人「由家分離」。案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認定父親身為家長,有正當理由請求成年家屬離家,裁准其聲請。

判決書指出,大樹主張,他是該戶房屋所有權人,與已婚的兒子及媳婦、配偶及孫子女共同居住,三代同堂多年。但兒子阿銘與他的媽媽,即大樹妻子關係不睦,不僅曾揚言要殺害母親,還多次表明要與雙親斷絕關係,並在家中樓梯擺放數杯盛有尿液的飲料杯。媳婦小玲職業雖然是護理師,卻在家中廚房與樓梯間堆放雜物,導致高齡的婆婆屢次跌倒。

大樹表示,他與妻子與兒子、媳婦的生活習慣大相逕庭,衝突不斷,身為家長的他,還曾因為爭執提告公然侮辱及聲請保護令,最終都未獲准,近來因為無法就電費分擔達成共識,加上他的身體狀況不佳,還將接受心臟手術,無法再供養兩人,於是提出將他們「由家分離」聲請。

大樹續指,家中多次爭執讓他飽受精神困擾,生活無法安寧,身為家長卻無法維持家庭和諧,已違背「家」應建立在誠摯相愛、互信互重基礎的原則,要求兒子與媳婦離家自立,實屬有正當理由。小玲到庭表示,對公公的聲請沒有意見,並指出堆積雜物為阿銘所為;阿銘則經法院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雖然阿銘、小玲與父母同住多年,但兩人均為壯年,具備工作能力與基本謀生條件。法院調閱的資料顯示,小玲2021至2022年年所得分別為約99萬與94萬元,資產約為24萬元。阿銘近兩年收入雖極低,僅約2500元與3400元,資產登記為零,但法官仍認為兩人皆可負擔最低生活開支,應有能力自立生活,無須依賴長輩供養。

法官指出,雖然家庭以共同生活為核心,但依民法規定,家長得在有正當理由下,命令已成年的家屬由家中分離。法院審酌,家庭制度應以扶養未成年子女為核心,但成年子女應負擔基本生計責任,且聲請人已年邁、健康欠佳,與兒子、媳婦衝突頻仍,難再共住,考量各方情況,裁定准許大樹聲請,命令阿銘與小玲由家中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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