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基本法草案出爐 政府應建立應用問責保障勞權機制

人工智慧(AI)基本法草案今天出爐,18條條文中,明定政府應依風險分級,透過標記、揭露、問責等機制,提升應用可信任度,建立應用條件、救濟、補償等規範,包含外國AI產品落地規範;同時,為保障勞工權益,政府應就AI利用所導致的失業,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國科會經審慎研議,由主委吳誠文邀集公協會、業界領袖、大專院校校長及各部會,召開多次溝通會議,凝聚各界共識,提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一共18條條文,預告期間60天、至9月13日止,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訂定。

國科會指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揭示永續發展、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安與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及問責等7大基本原則,與創新合作及人才培育、風險管理及應用負責、權益保障及資料利用、法規調適及業務檢視的4大推動重點,作為引導台灣各機關發展與促進人工智慧應用的原則。

根據草案,內容包括政府應建立人工智慧應用負責機制,即政府應依人工智慧風險分級,透過標準、驗證、檢測、標記、揭露、溯源或問責等機制,提升人工智慧應用可信任度,建立人工智慧應用條件、責任、救濟、 補償或保險等相關規範。不過,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在應用前的任何活動,不適用應用責任相關規範,以利技術創新發展。

草案說明,人工智慧應用時,應有明確方式降低可能風險,比如透過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AI風險管理框架,所訂定的安全標準與驗證機制、AI產出的標記或資訊揭露機制、透明可解釋的溯源或問責機制等;並要求各機關應建立應用負責機制,包含外國AI產品落地規範,以降低人民法遵成本。

草案並明定,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草案指出,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造成國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的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而違反相關法規;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的工具或方法,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上述事項。

草案並指出,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發展的人工智慧資訊安全保護、風險分級與管理,推動與國際介接的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循前項風險分級框架,訂定其主管業務的風險分級規範。

同時,草案明定,政府因應人工智慧發展,應避免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的安全衛生、勞資關係、職場友善環境及相關勞動權益;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草案也提及,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的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國科會表示,草案是依台灣產業與社會需求,參考美國鼓勵創新發展,及歐盟兼顧人民權益的精神,作為政府推動方向,國科會將發揮跨部會、跨領域的協調角色,配合行政院數位政策法制協調會議,協同各部會推動人工智慧發展所需的法規及機制,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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