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不適用勞基法 台灣奇觀

【記者黃緒生台北報導】台灣有9成5的勞工是在勞動基準法大傘下保障基本勞動條件,但是家事服務業或承攬外送員也因非聘僱關係,成了勞基法的法外孤兒。

回溯勞基法立法修法歷程,民國73年8月1日上路之初,並不是各行各業行業都適用。

勞基法擴大適用對象 40萬勞工未涵蓋
台灣80年代是勞力密集、製造業發達的時代,政府借鏡民國18年制定的工廠法來訂定勞基法,法規多以生產線行業等量身打造,一開始僅有製造業、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及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為適用對象。

後來,台灣面臨產業轉型,服務業遍地開花,服務業勞工人數漸漸追上製造業,成為台灣主要行業,為了保障服務業勞工,各界疾呼應讓服務業也要納入勞基法。

民國85年擴大適用勞基法適用對象,將服務業等納入,因應服務業工作型態與製造業的不同,法規當時加入許多彈性工時條款,像是4週彈性工時及責任制等,後來更近一步擴大適用其他行業。

自此開始,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也從原本正面表列變成負面表列,除了特別經勞動部公告不適用的對象,其他行業別都應適用勞基法,至今已涵蓋9成5勞工。

不過,雖然勞基法擴大適用對象,但至今全台仍有約40萬人因工作性質特殊,仍被排除於勞基法之外,其中又以家事服務業為大宗,有近26萬人,也包含家事移工。

工時難認定 家事移工納勞基法待共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家事服務業的工作型態與一般工作差異大,以家事移工來看,移工受僱於家庭並進入家庭工作,生活作息跟著家庭走,因此工時跟休息時間難以認定及切割。

此外,雇主作為營利事業單位,有責任維護勞工的基本勞動條件,因此要求雇主必須遵守勞基法,但家事服務業的雇主多為家庭,且聘僱移工並非以營利為目的,性質並不同。

家事服務業的工作性質特殊,因此也很少有國家把家事服務業納入一般勞基法規內,如果要納入,必須討論凝聚共識。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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