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16歲工讀生未經家長同意 嘉縣府裁罰2萬元

1名雇主暑假聘僱16歲學生搬重物,未取得家長同意,經嘉義縣政府勞動檢查後,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罰新台幣2萬元。縣府說,聘用青少年除須取得家長同意,也不得從事危險工作。

嘉縣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雇主聘僱16歲以上未滿18歲工讀生時,工時、工資規範與一般勞工相同,且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否則依法可處2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勞青處說,青少年工讀生不得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如裝填丙烷之液化石油氣鋼瓶相關作業或油壓剪裁機工作。

另外,15歲以上未滿16歲童工除須取得同意書及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也不得讓童工在晚間8時到隔天上午6時工作。

勞青處表示,原則15歲以下不得受僱,僅少部分特定行業如演藝人員(童星)有明確規範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工作性質及工作期限,但須先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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