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違法捕鯊割鰭棄身累犯 動團籲一律廢照重懲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天表示,日前查獲捕撈鯊魚「割鰭棄身」累犯漁船,由於罰鍰無法遏止,建議「零容忍」,第一次就廢照。漁業署說,依法處分,不應任何違規一律撤照處分。

鯊魚割鰭棄身是指從鯊魚身上割下魚鰭(即魚翅),並將身體部分扔回大海。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發布新聞指出,全球鯊魚資源面臨嚴重威脅,肯定海巡署、漁業署聯手查獲蘇澳籍「金滿發66號」漁船割鰭棄身,此船已是累犯,呼籲修法對這類違法漁船一律廢照嚴懲。

動社副執行長陳玉敏告訴中央社記者,「金滿發66號」2021年被查獲違法將捕撈的鯊魚割鰭棄身,當時漁獲13公噸,且未經許可提前卸魚;漁船經營者共被裁罰新台幣500萬元,收回漁業執照16個月,漁船從業人共被罰60萬元,收回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16個月。

她說,時隔3年,「金滿發66號」2023年底被扣留的執照發回後,又申請到中西太平洋作業,今年2到6月再度被查獲割鰭棄身,已是蓄意違法的累犯,因為獲利新台幣數百萬元,高於罰鍰。建議漁業署應第一次割鰭棄身就廢照,這樣漁船也無法轉賣,才能遏止。

漁業署回應,對割鰭棄身違規行為,與動保團體一樣採取零容忍態度,一經查獲違規案件,即依「遠洋漁業條例」及「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按違規情節輕重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50萬到250萬元、收照2年以下等處分。

漁業署並說,倘若違規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台灣漁業的國際形象,除做上述裁處罰鍰外,也得予以廢止漁業執照,以及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但是不應任何違規行為即一律採取撤照處分。

動社認為,「金滿發66號」再次違法,剛好避開1年內違規2次加重罰則的規範,雖然「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但母法授權由漁業署制定的「裁量基準」裡,卻沒有廢止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的選項,等於空有母法而無法達到廢照以遏止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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