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可用GPS與M化車辦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規範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朝野立委都支持科技偵查,也強調人權保障,但要以專法、行政院所提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來規範,還是要修刑事訴訟法在當中訂定專章,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乃至於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的朝野協商,均有不同看法,民進黨團支持立專法、在野黨團希望修正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會今天傍晚處理時,朝野黨團達成共識,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章。

三讀條文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對第三人實施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關於實施期間,三讀條文規定,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如果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三讀條文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三讀條文也明定,為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此外,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這次修法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

「M化車」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外觀是一般休旅車,內建虛擬基地台,令功率可達範圍內的手機向它註冊,並同時截取IMEI(手機序號)、IMSI(國際標準識別碼)等資訊,進而查出手機發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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