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通過 違規排放可罰5萬元

雲林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雲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未來民眾或企業私自違反規定排放污水等情形,最重可處5萬元罰鍰。議員針對部分個案質詢,要求水利處提因應對策。

雲林縣府配合全國公共污水地下水道普及,在斗六市、虎尾鎮和北港鎮興建水資源回收中心,日前將「雲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送雲林縣議會審查;雲林縣議會今天進行三讀,議員們逐條審查通過。

雲林縣議員不分藍綠紛紛針對選區內的爭議個案提出質詢,要求水利處會勘後提出因應對策,讓法案執行時更為周全。

根據雲林縣水利處統計,截至今天縣內污水下水道接管率為5.14%,目前斗六正進行家戶接管作業,接管率達57%,虎尾鎮和北港鎮水資源回收中心預計2027年完工後進行家戶接管工程,全數接管完成後縣內接管率可達10%。

雲林縣水利處長許宏博表示,「雲林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內明訂污水、雨水下水道明確界定與縣府、鎮公所分工及權責單位,污水部分由縣府規劃、維護管理,至於雨水下水道則由縣府規劃,鄉鎮市公所負責興建、管理等工作。

許宏博說,下水道禁止占用、毀損等行為,更嚴禁汽油、廚餘、固體物質,甚至是放射性物質排入下水道,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且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此外,在公共污水下水道公告區域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檢附文件向縣府核准,且民眾污水下水道設備完工後,也需縣府檢驗合格,才能連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違者可裁處3000元至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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