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詳解企業營所稅申報全攻略 員工股份基礎獎酬薪資支出申報三重點
隨著少子化、人才流動加劇及後疫情影響,企業面臨更大徵才與留才壓力,提高薪資和福利只是基本配備,許多企業透過公司股份獎酬員工以留住人才。勤業眾信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今(6)指出,常見以公司股份獎酬員工之方式包括「員工酬勞入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員工認購及庫藏股票轉讓員工」,另近來亦有需多企業採用員工持股信託,以公司補助資金或員工自有資金成立持股信託會,鼓勵員工購入自家公司股票以穩固公司經營權以外,亦協助員工累積退休基金;而許多跨國集團外商更採行股票增值權計畫或員工購股計畫。從稅務角度分析,員工取得公司股份,本國與外商企業的稅務處理不同。勤業眾信分享股份獎酬員工之薪資支出申報三大重點,協助企業正確列報薪資支出。
一、營利事業列報股份基礎員工獎酬之薪資支出認列方式,主要比照財務會計處理所認列之薪資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股份基礎員工獎酬薪資費用時,需確認適用對象,包括公司員工,或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需於公司章程中明定)。在申報營所稅時,各類股份基礎獎酬工具之薪資支出認列方式主要參照財務會計處理規範而認列,相關說明如下:
1.員工酬勞入股:申報營所稅時,依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應於勞務期間估列費用。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財會準則公報,以給與日的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並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3.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並於各年度認列酬勞成本,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4.現金增資員工認股及庫藏股轉讓員工:參照前述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薪資費用列規定。
張瑞峰提醒,企業應特別注意庫藏股轉讓員工遇有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庫藏股予員工應就差額認列其他收入;員工認股權憑證沒收或失效,應認列相關損益課稅。
二、營利事業發放員工股份基礎獎酬予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之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李奕萱表示,就本國企業而言,無論母公司員工獲得子公司獎酬,或子公司員工獲得母公司獎酬,均可在營所稅申報時認列為薪資費用。若台灣母公司為獎酬子公司員工,並依台灣公司法等規定發行或給與自有股票及其他權益商品作為獎酬,子公司應依會計準則於既得期間認列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薪資支出。相反地,若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放的獎酬,母公司在財報中認列薪資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於此種情況下仍應注意前點所述認列其他收入或認列損益課稅之規範。
三、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
張瑞峰提醒,外商企業的稅務處理與上述本土企業不同。財政部台財稅字第9404528910號令,針對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台灣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的稅務處理加以規範。外國母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其在台子/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員工,在台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帳上依照財會處理於員工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但營所稅申報時,該費用須遞延至實際支付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予外國母公司,並於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時,始可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認列薪資支出。
一、營利事業列報股份基礎員工獎酬之薪資支出認列方式,主要比照財務會計處理所認列之薪資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股份基礎員工獎酬薪資費用時,需確認適用對象,包括公司員工,或符合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需於公司章程中明定)。在申報營所稅時,各類股份基礎獎酬工具之薪資支出認列方式主要參照財務會計處理規範而認列,相關說明如下:
1.員工酬勞入股:申報營所稅時,依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應於勞務期間估列費用。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財會準則公報,以給與日的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並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3.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並於各年度認列酬勞成本,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4.現金增資員工認股及庫藏股轉讓員工:參照前述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薪資費用列規定。
張瑞峰提醒,企業應特別注意庫藏股轉讓員工遇有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庫藏股予員工應就差額認列其他收入;員工認股權憑證沒收或失效,應認列相關損益課稅。
二、營利事業發放員工股份基礎獎酬予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之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李奕萱表示,就本國企業而言,無論母公司員工獲得子公司獎酬,或子公司員工獲得母公司獎酬,均可在營所稅申報時認列為薪資費用。若台灣母公司為獎酬子公司員工,並依台灣公司法等規定發行或給與自有股票及其他權益商品作為獎酬,子公司應依會計準則於既得期間認列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薪資支出。相反地,若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放的獎酬,母公司在財報中認列薪資費用,並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於此種情況下仍應注意前點所述認列其他收入或認列損益課稅之規範。
三、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
張瑞峰提醒,外商企業的稅務處理與上述本土企業不同。財政部台財稅字第9404528910號令,針對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台灣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的稅務處理加以規範。外國母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其在台子/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員工,在台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帳上依照財會處理於員工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但營所稅申報時,該費用須遞延至實際支付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予外國母公司,並於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時,始可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認列薪資支出。
- 記者: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206 09: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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