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有效管理 帶動低碳生產

為鼓勵並管理產品碳足跡計算及標示,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於19日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讓產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從產品製程及供應鏈掌握碳排放量並有一致性計算及揭露,提供民眾消費參考,進而帶動產品綠色設計及低碳生產,促進溫室氣體減量。
環境部表示,我國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行之有年,目前市面上有效碳足跡標籤636件,以日常生活所使用各種產品為主,包括食品、食用油、飲料、清潔用品,也有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類等。112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其中第37條第2項將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申請核定、查驗及標示等納入規範。環境部參考過去實施經驗,為使碳足跡核定標示制度更完善,並擴大推廣,於去年12月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經徵詢各界意見並召開研商會,於3月19日正式公布。本辦法條文共25條,重點如下:
一、申請流程法制化
本辦法明定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申請程序、應檢具資料、審查及核定後相關管理規定。其中有關碳足跡之盤查,應使用經環境部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以ISO 14067碳足跡計算標準及排放係數計算,並且應經查驗機構查驗,再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環境部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環境部表示,目前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已有172件,業者倘欲申請碳足跡的產品不在其中,則要先提出適用的產品類別規則送審,本辦法亦鼓勵各級政府協助業者共同提出產品類別規則申請,節省同類產品申請所需時程。
二、健全碳足跡揭露制度
本辦法明定產品碳足跡標籤如附圖。經環境部審查核定後,業者應依照核定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示數值及單位、核定編號、有效期間及使用方式等進行使用及標示。環境部會將上述審查核定內容公開在指定網站。為確保碳足跡數值正確性,並參考國際實務做法,碳足跡核定的有效期間為2年,如想繼續使用,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至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碳足跡標籤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但對於標籤使用、標示、展延等,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環境部表示,本辦法也明定違規樣態,包括(一)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或核定失效後,逕行使用及標示碳足跡標籤;(二)未依核定內容使用,或不符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例如誇大產品環境效益、模糊不實陳述產品碳排量);(三)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定期申報標籤使用量或未依規定保存資料等,違反者,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4條,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配合本辦法訂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亦同步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行事項,並增訂已取得認證之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於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向環境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增列查驗類別之轉換期程,確保銜接既有查驗業務不中斷。
環境部表示,產品碳足跡標示是從消費端帶動綠色生產很重要一環,本次二項辦法訂修後,可強化管理機制,環境部也將進行擴大推廣作法,包括邀集相關部會提出優先推動碳足跡標示之產品類別、對於所需要的產品類別規則及排放係數進行訂定及公開,結合綠色採購,消費者與生產者攜手實踐淨零綠生活。
有關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 記者: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320 1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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