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民法約定利率範圍納違約金 法務部盼審慎考量

立委提案修民法,希望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視同約定利率的利息。法務部次長黃世杰今天表示,立委提案立意良善,但此條文適用範圍廣泛,建請再為審慎考量,法務部也已函詢各機關。

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郭國文分別所提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黃世杰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鍾佳濱提案指出,鑒於近年來常有融資公司業者巧立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藉以規避現行年利率16%的限制,因此他提案修法,明定伴隨債務產生的各項規費、違約應納入共同計算。

鍾佳濱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該契約無效。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應視同約定利率的利息。

郭國文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約定利率、違約金與相關費用的總和,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對於立委所提修法內容,黃世杰說明,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納入約定利率範圍,而受最高約定利率上限的限制,依立委所提修正草案目的,是為了避免融資公司業者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以規避民法第205條規定,立意良善,但仍應審慎考量。

黃世杰解釋,修正民法第205條規定牽涉層面甚廣,對於民眾權益及工商發展等均有重大影響,為求審慎,法務部已函詢各機關對於民法第205條修正的意見,藉此了解該條文的修正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效益,以利法務部審慎評估與研議。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提到,利息與違約金性質不同,立委提案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或視同利息,是否可能影響二者定性及適用問題。此外,如果將違約金納入或視同利息,是否可能架空民法第252條規定,或是否有可能限縮法官依職權酌減的空間,須再為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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