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大法官8/6辯論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爭點罕列「立法程序瑕疵」


受理!大法官8/6辯論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爭點罕列「立法程序瑕疵」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等國會職權修正案,新增立法院有處罰權、調查權、聽證權及藐視國會入罪等法條,被總統賴清德、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等4單位認定違反權力分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大法官4日投票,評決「受理」,定8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罕見把「立法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列為爭點。



賴清德等4單位均針對藍白通過的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並提起暫時處分(假處分),憲法法庭前定7月10日開庭審理暫時處分案,4日再以柯建銘等51名綠委的聲請案為主案,決議4案合併審理,投票通過評決「受理」釋憲本案,定8月6日上午9時到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



大法官過去通常尊重立法院的立法程序,但因本次藍白於立法過程中爆出重大爭議,不只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的同窗好友、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親上火線質疑,還有上百名法學者連署要求立法院退回委員會重審,甚至有數百名律師聯名批評倉促立法,因此憲法法庭罕見把國會職權修法的「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列為重要爭點。



實體部分,大法官整理4單位的主張,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25條(質詢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同意權行使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調查權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聽證會部分)與其他受理部分;以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列為是否違憲的爭點題綱。



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若想表示意見,只要能證明自己與這些案件有關聯性,得於2024年7月20日(收文日)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經許可者,應於同年7月31日(收文日)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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