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遭糾正 國土署:複合使用依監院意見研改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今天說,大巨蛋案申請性能設計時,已就演唱會活動形式所需的座位排放方式,進行避難驗證,其他表演、集會等多元複合使用部分,依監察院糾正函內容,進一步研究改進。

監察院今天表示,台北市政府在民國95年簽訂BOT合約起,就知悉大巨蛋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針對大巨蛋能否作為演唱會使用爭議,由於大巨蛋是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都負法定監督義務。

監察院說,內政部業管的「建築技術規則」內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演唱會使用形式欠缺明確規範,北市府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都未明確加以解釋,不足以解決大巨蛋適法性需求,內政部未能正視大巨蛋複合使用的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核有怠失。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內政部、北市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建築物依據申請的用途,而對應需符合的條文,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是由申請人就其中申請免適用的條文提出相關計畫,再由台灣建築中心予以評定。

國土署說,大巨蛋案申請性能設計時,已就演唱會活動形式所需的座位排放方式,進行避難驗證,其他表演、集會等多元複合使用部分,國土署會依據糾正函的內容,進一步研究改進。

國土署表示,內政部在民國105年、106年已清楚函釋,體育館不需檢討爭議中的第127條規定。監察院提到,對於演唱會使用形式,台北市政府106年起多次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都未明確加以解釋,國土署會依據糾正案文內容,進一步研究改進。

另外,監察院指出,對於避難層的認定,應回歸設計本質是否真能確保公眾安全、地下停車場設計法規仍有缺漏,以及無障礙相關規定仍有進步空間等。國土署說,未來會依據監察院糾正意見檢討,並就相關審議過程予以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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