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未能有效說明鉅額虧損主因 台電經濟部應檢討

監委賴振昌今天說,台電111年度鉅額虧損2265億元,是因國際燃料價格飆升影響,再生能源購電成本上升並非虧損主因,台電未能有效向社會大眾說明澄清,監院促台電、經濟部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賴振昌、田秋堇透過新聞稿指出,台電公司民國111年度鉅額虧損新台幣2265億元、累積虧損達到2063億元,因此申請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2人所提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表示,台電公司111年度鉅額虧損主因,是台灣電力結構8成電源為火力,且97.3%發電燃料仰賴進口,受111年初俄烏戰爭爆發,國際燃料價格急遽飆升影響,導致當年度發購電燃料成本大增為6166億元,是110年2924億元的2倍以上。

監委說,但台電公司遲未實施標準成本制,未能透過標準的設立與差異分析,公開損失所在並追究差異的原因,以致難以有效向社會大眾反映供電成本及鉅額虧損主因,實有怠失。

監委指出,111年因國際燃料價格大漲致電業虧損,台電公司並非特例。無論電源結構是核電占比高的法國、韓國,或跟台灣一樣以火力發電為主的日本等國,都有類似狀況。

監委說,台灣因躉購費率較高的離岸風力陸續完工,加入併聯發電數量增加,導致台電公司民營風力購電單位成本近年大幅上升。但據112年8月國際再生能源總署發布最新全球綠電發電成本報告,再生能源隨著技術進步,設置成本已逐漸下降。

監委表示,台灣未來隨再生能源持續增加,由國外進口能源占比可望下降,可提升能源自主,並降低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緩國際燃料價格波動對電價衝擊。台電111年度再生能源購電支出計589億元,僅占總支出6%,並非虧損主因。

監委指出,但再生能源購電近來成本逐年上升,一再造成外界誤解,足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對外說明澄清不力,尚待加強。

監委說,電價費率調整,依法需經審議會決議,但因考量對民生物價衝擊,一向難以完全反映台電售電成本,雖這是國營事業負有承擔政策任務的責任,但也導致台電經營未符「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力求有盈無虧的企業經營原則。

監委指出,111年底台電帳列累積虧損達2063億906萬元,已逾實收資本額3300億元的1/2,引發外界質疑公司經營效能欠佳,傷害台電基層員工辛勞付出及政府形象。

調查發現,台電重大投資的資金需求,多數仰賴舉債籌措,債務總額逐年攀升,111年度負債比率94.52%,預計113年底負債比率達97.25%,財務狀況呈現持續惡化趨勢,利息費用居高不下。

監委指出,以111年度利息費用205.78億元,換算平均每度供電需負擔0.0833元,約占售電價格2.7246元的3%,亟待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研謀改善財務結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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