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取報告與質詢修法 憲法法庭:恐違責任政治原則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院職權行使法「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暫停適用。憲法法庭認為,條文恐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並有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的憲法精神之虞。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就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權的行使,明文規定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等規定。違反者可能面臨罰鍰、移送彈劾或懲戒、追訴刑事責任等。

憲法法庭指出,綜觀本條各項規定內容,立法者顯然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將憲法增修條文的憲法責任政治規定,立法轉換為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應對立法委員履行的各種具體法律上義務規定,並以裁處罰鍰作為促使義務履行的強制手段,非無違反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之疑慮,並有破壞憲法機關間平等相維的憲法精神之虞。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條文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而於本條規定暫停適用期間,其修正前的原條文得暫予適用。

憲法法庭認為,本條規定暫停適用,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享有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仍得行使;立法院亦得依釋字第 325、729 等解釋之意旨,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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