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爭議 憲法法庭作出多數法條暫時處分裁定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會改革法案爭議 憲法法庭作出多數法條暫時處分裁定
(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對於藍白聯軍在立法院表決,否決掉行政院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即國會改革法案)覆議案,總統賴清德雖依憲法發布總統令,正式公布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已於6月26日生效。不過包含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民主進步黨立院黨團,均向憲法法庭聲請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及暫時處分。今(19)日下午司法院宣布,已先就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作出多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暫時停止適用的暫時處分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

司法院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監察院(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適用上開法律規定。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於113年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今(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本裁定主文如下:

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二、 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三、 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司法院表示,本裁定全文、意見書、主文立場表聲請書及答辯書等相關文件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網址:https://reurl.cc/NQzppnhttps://reurl.cc/dnKX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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