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被斷金流 碩士女夥同男友弒父判無期徒刑定讞


留學被斷金流 碩士女夥同男友弒父判無期徒刑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江姓女子與張姓男友共赴美國留學,因在美期間遭其父斷絕金錢資助,返台尋雙親理論又遭拒,2人竟在江父工作的國小,將擔任保全的江父殺害;台中地檢署依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2人無期徒刑,台中高分院駁回2人上訴。最高法院今(4)日再度駁回2人上訴,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江女與其張姓男友103年間,一同至美國留學時,請求江父協助申請貸款及資助金錢,並獲應允,不過,到了105年間起,即未再持續提供金錢資助,江女及張男在美國之生活與就學發生困難,其2人因此心生怨恨及不滿。


之後,2人於109年11月間返國後,數次找江父及江母等人理論,卻屢遭拒於門外並報警處理,其2人因此對江父更加感到憤恨難平,於是開始謀議殺害江父。


2人陸續購買膠帶、美工刀、白繩、花剪、水果刀、白色手套、鐵槌、剪刀、白色束帶等物,並將這些物品置放在隨身背包內。江女及張男於110年12月26日23時10分許,攜帶裝有美工刀等物品的隨身背包,共乘機車前往台中市大里區江父擔任保全的國民小學找江父理論。


在該校附近埋伏的江女及張男於27日0時5分許,進入該國小,隨即在該校中庭處,遇到江父當面指責其2人入侵校園之事,於是起意執行殺害江父的計畫,由江女趨前抓住其父的手臂,張男則手持攜至現場之鐵槌,連續重力敲擊江父之左側頭部3、4下,江父因而倒地不起,致其受有顱骨及頸椎骨折、顱腦損傷出血等嚴重傷害,而當場死亡。


2人為避免殺人犯行曝光,又將江父屍體載運至台中市太平區竹村路延伸之產業道路,丟棄在該處之山溝,並以江父機車置物箱內的防塵布,覆蓋在江父之屍體上,再將石頭及雜草堆放在上開防塵布上,以防止屍體被人發現後逃逸。


江女、張男經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一路均判處無期徒刑,2人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審酌,原審於量刑時,已經逐一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鑑定結果,認江女所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張男所犯共同殺人罪,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其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已達極為嚴重程度。


但是綜合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認江女及張男,尚未達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始屬相當,故不選科死刑,因認第一審就此部分各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核屬妥適,而予維持,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核屬事實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最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與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揭示: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的意旨無違。


至於檢察官上訴認被告2人難期能予教化而重返社會、江女上訴謂其曾阻止張男攻擊被害人,張男上訴指摘原判決就其所犯共同殺人罪部分量刑不公,均係對原判決上述適法之量刑再為爭執,俱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此外,張男就所犯共同遺棄屍體罪上訴部分,並未敘述此部分之上訴理由,亦非適法,均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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