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羈押關鍵 民代身分具相當影響力


陳怡君羈押關鍵 民代身分具相當影響力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士林地院今(20)日開庭審理被檢舉利用親友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達300多萬元的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民進黨籍市議員陳怡君羈押庭,最後裁定羈押禁見,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法院認為陳怡君擔任台北市議員的民意代表身份,自有相當影響力,而陳怡君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


法院裁定指出,被告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與本案相關證人關係密切,被告擔任台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份,自有相當影響力,而被告曾有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被告之情,考量被告就案情重要之事項,與相關證人之供述有所出入,究以何者所述為真,仍待檢警持續調查以釐清真相,自難僅以目前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及強制處分之情形,遽予排除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是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認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無訛。


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已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自2月20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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