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工程行命案 老闆替未成年兒頂罪 二審加刑1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某工程行陳姓負責人,與李姓前員工協商金錢糾紛,一言不合發生肢體衝突,陳男綽號「蟲蟲」的張姓男子及陳男未成年的兒子,分別持菸灰缸、摺疊刀攻擊李男致死,陳男向員警謊稱是自己持摺疊刀刺殺李男,企圖替兒子頂罪,台灣高等法院今(3)日以士林地院就頂替罪為陳男減刑部分的適用法規有誤,撤銷徒5月原判,改判刑6月,合併傷害等罪應執行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起金錢糾紛引發殺機的案子發生在去年5月5日晚間,陳男工程行的李姓前員工因金錢糾紛與陳男相約在工程行談判協商,由於協議無果,雙方一言不合,陳男先拍桌斥責李男,李男則將預藏之開山刀抽離刀鞘,陳男則持放置牆邊的鐵棍接續戳、刺李男身體成傷。
陳男員工,綽號「蟲蟲」的張男見狀,持現場茶几上的藍色煙灰缸敲擊李男左邊頭臉;陳男未成年的兒子則持摺疊刀撲上後接續戳刺李男心臟、背部等處,造成李男左心室破裂、左側肺葉撕裂傷,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處理時,陳男認事端肇始於己,為隱匿張男及兒子2人的犯行,竟向現場處理之警員謊稱是他持折疊刀刺擊李男的不實情節,並以嫌疑人身分接受警員訊問,並製作警詢筆錄,藉此頂替張男及陳兒子。
張姓男子經士林地院依重傷害罪判刑2年8月;陳姓少年被移往少年法庭另行審理。陳男則被依傷害判刑5月、頂替罪判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及陳男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男僅因金錢糾紛,邀約被害人見面協商,因協議無果,先為拍桌及丟擲茶杯之挑釁行為,見被害人憤而抽刀,即持械接續戳刺被害人之身體,造成被害人受有多處傷害,進而引發後續肢體衝突,為本案事主,且其頂替犯人之行為亦對國家司法權之行使造成妨礙,所為均不可取,並無情輕法重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餘地。
不過,原審依刑法第166條的自白減刑規定替陳男減刑;合議庭則認為,自白減刑規定適用於刑法第165條的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罪,並不適用頂替罪,因此,原審就被告所犯頂替罪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適用法規有誤,撤銷改判加刑1月。
至於檢察官就傷害罪的科刑部分上訴,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傷害罪部分,已擇要就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事項予以審酌,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相符,並無漏未審酌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所稱本案衝突起因、過程、犯後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節之情事,量刑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之違法或不當之情,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檢察官、被告就此部分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等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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