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豐糧食特權說 翁重鈞告蔡易餘損害賠償 更一審翻轉敗訴


玉豐糧食特權說 翁重鈞告蔡易餘損害賠償 更一審翻轉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在105年間指稱前立委翁重鈞憑藉立委身分壟斷軍糧業務,並從中獲利累積高達11億元,翁重鈞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蔡易餘損害賠償200萬元,一審獲判賠20萬元,2人均上訴二審;高院更一審今(4)日以農糧署的契約顯示蔡易餘言論均有所憑,且為可受公評之事,翻轉改判翁重鈞敗訴。翁重鈞可上訴。


蔡易餘是在105年間指稱前立委翁重鈞憑藉立委身分壟斷軍糧業務,並從中獲利累積高達11億元。蔡指稱翁重鈞家族所營玉豐糧食股份有限公司,以特權取得原屬政府所有的二氧化碳包裝機,以承辦軍糧業務;且指玉豐公司藉賣軍糧給國防部,向農民以每公斤27元收購再以47元轉賣;並指稱這項業務20年來累積獲利11億元等。


翁重鈞認為蔡易餘是不實指控,毀損他的名譽及社會評價,於是在106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蔡易餘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北院判蔡易餘賠償20萬元,高院則判蔡除了賠償,也須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廢棄原判發回高院。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蔡易餘在言論中提及翁重鈞家族之玉豐公司購買取得二氧化碳白米包裝機、軍糧由翁重鈞家族在做等語,有玉豐公司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頁、台南高分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8號刑事判決所載 為其言論之依據,玉豐公司自85年2月起辦理軍糧白米密封包裝業務迄今,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109年10月22日函提供契約文件相符,足認蔡易餘為此部分言論,均有所憑,難認有侵害翁重鈞之名譽權。


再者,蔡易餘稱將二氧化碳包裝改成真空包裝、是否保存較久、繳交軍糧改採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等語,有其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10月27日函為其論述依據,就農糧署辦理公糧之政府採購業務此一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是否有繼續採行二氧化碳包裝之限制性招標必要,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具違法性,並無侵害翁重鈞之名譽權。


此外,蔡易餘的言論稱,公糧的收購,過去賣23塊,現在有提高,賣27塊,經過了他們的玉豐家,他們的二氧化碳的包裝,一公斤變47塊賣出去,從80幾年到105年這中間,光是這個利潤就已經超過了11億等語。


合議庭認,依農糧署南區分署108年11月14日函可知玉豐公司辦理公糧業務每年得請領手續費、加工費、保管費,其依農糧署通知加工辦理軍糧密封白米包裝業務,每年亦得請領密封白米包裝工資及材料費。


又蔡易餘前查證97年至105年間國軍密封白米採購數量及金額統計表,並依國軍人數自85年至105年間人數增減,推算85年至96年之採購數量,再依農糧署辦理稻穀收購價格與軍米銷售價格之落差20元為其利潤,計算玉豐公司獲利情形。


蔡易餘此部分言論並未指明玉豐公司逕向農民收購稻穀,並以農糧署軍米銷售價格計算獲利,雖公糧或軍糧銷售為農糧署所辦理,非得標之公糧業者即玉豐公司受託業務,惟蔡易餘就玉豐公司因公糧、軍糧承作農糧署委託之業務而獲有相當利潤及其獲利情形之主要事實,依前所提證據資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此節所述為真實。


蔡易餘就此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前開言論,難認有侵害翁重鈞之名譽權。從而,翁重鈞請求蔡易餘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及負擔由其刊登勝訴啟事之費用,均無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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