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出手整頓中配 限時補繳「去中國籍」證明引恐慌

中國籍配偶近期收到移民署通知,必須繳付「喪失原籍公證書」,證明已經註銷中國戶籍,逾期將撤銷在台定居及戶籍登記的處分,引起在台中配恐慌。對此,移民署強調,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近日有網友在Threads分享中配母親收到移民署寄出的通知書,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要求母親繳交向移民署所屬服務站補繳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未補繳,將依規定撤銷定居證。
這名網友怒批,母親嫁來台灣長達30年,當年依規定在香港的「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辦理除籍證明,相關正本文件早已繳交完畢,當時根本還沒有海基會,如今卻突然接到移民署通知,稱沒有紀錄、要求補件。網友憤怒表示,母親擁有台灣身分證、護照,長年繳納健保與稅賦,早已是台灣人,難道事隔30年,還要母親親自返鄉證明「曾經是大陸人」,再來證明「現在不是」?這封突如其來的通知,無異狠狠甩了一巴掌。
移民署說明,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故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之重要基礎;同條例第9條之1第3項亦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寬限期。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
移民署指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仍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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