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服員踹死身障院生 判刑9年確定


照服員踹死身障院生 判刑9年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的永福之家林姓照服員,因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陸姓院生不配合前往廁所,竟然接續多次腳踹院生頭部,將院生踹死,一、二審都判林女徒刑9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林女為「台北市永福之家」之照顧服務員,負責輪班照顧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陸姓院生。111年5月12日上午9時40分,陸姓院生不願配合林女前往廁所,林女明知被害人罹有身心障礙而孱弱,高只有142公分,體型矮小,常因不明原因受傷,反抗能力差,竟接續多次以腳踢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受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和其併發症,於5月27日不治死亡。


士林地院一審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女將被害人帶到監視器死角,有連續抬起右腳伸入監視器死角及擺動的動作,同時說「走了啦,走。起來,起來,起來,起來,抓好,走」等語,並有人發出哀鳴聲。


合議庭認為,就客觀外在情況檢視,被告應得預見其傷害行為,有導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之虞,又沒有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無認識該危險的特別情事存在,客觀上自難認被告對於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無預見之可能性。被告的辯詞不足採,且對於監視器可見之犯行飾詞否認,判刑9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據卷內醫學鑑定及鑑定人意見,可以認定被害人死因為送醫前7日內之頭部外傷,再參酌卷內監視錄影畫面,足以認定被告於被害人送醫當日上午,有腳踢被害人頭部至少3下之行為,且本案可排除被害人所受頭部外傷(死因)是被害人自己造成者。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刑法傷害致死罪。


合議庭指出,審酌被告負責照顧罹患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之被害人,僅因被害人不甚配合,即恣意以暴力相向,造成被害人死亡之不可回復結果,使被害人家屬蒙受與被害人永訣之戚,惡性非輕。


且被告犯後未承認犯罪,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或取得諒解,再參酌被害人家屬就本案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並衡酌被告於長期照護過程中,未能妥適調 整可能產生之情緒,致生本案悲劇,原審所量刑度應屬相當,尚無依檢察官請求改量處更重之刑之必要。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日前也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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