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侵害表達意志 關閉中天呢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6日開庭。教授林佳和說,調查權可能侵害私人消極表意自由;副教授董保城則主張,對不配合調查者須有制裁手段。
憲法法庭6日進行言詞辯論,下午辯論主題為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由指定4名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其中教授張文貞、林佳和由聲請人方共同推薦,副教授董保城、教授黃銘輝則由立法院推薦,4人依推薦指定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張文貞表示,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憲法職權,但此次修法容許「委員會」得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這部分引發違憲、逾越調查界限的爭議,並欠缺由中立法院即時介入判斷的程序保障,無法充分保障受調查對象的憲法權利。
張文貞說,此次修法規定對於相關人員出席作證時,若欲找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須經會議主席同意,但會議主席應否准許的要件、程序欠缺;另外,對於違反調查義務者,不應由立法院裁處罰鍰,而應把違反調查義務者移送法院。
林佳和指出,依學理與國際經驗,國會應有「控制功能」的調查權,但憲法以賦予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調查權僅限於立法功能、權限的輔助手段,若逾越此範圍,有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監察院權限的可能。
林佳和直言,國會調查權為證言是一般公民義務,但此次修法可能違憲地侵害私人消極表意自由,也可能受限於「須經主席同意」的程序要件而被掏空,更會比一般受刑事程序的證人,會受到不利法律地位與對待。
董保城則認為,國會調查權為不待憲法明定的權利,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非監察院能分享的權限;對不配合調查者,須有符合比例原則的制裁手段,否則國會調查權形同虛設,且保障少數議員或小黨代議職權之行使。
黃銘輝強調,大法官不宜對本案進行高密度審查,避免被貼上「裁判政治化」的標籤。2024/08/06
憲法法庭6日進行言詞辯論,下午辯論主題為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由指定4名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其中教授張文貞、林佳和由聲請人方共同推薦,副教授董保城、教授黃銘輝則由立法院推薦,4人依推薦指定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張文貞表示,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憲法職權,但此次修法容許「委員會」得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這部分引發違憲、逾越調查界限的爭議,並欠缺由中立法院即時介入判斷的程序保障,無法充分保障受調查對象的憲法權利。
張文貞說,此次修法規定對於相關人員出席作證時,若欲找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須經會議主席同意,但會議主席應否准許的要件、程序欠缺;另外,對於違反調查義務者,不應由立法院裁處罰鍰,而應把違反調查義務者移送法院。
林佳和指出,依學理與國際經驗,國會應有「控制功能」的調查權,但憲法以賦予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調查權僅限於立法功能、權限的輔助手段,若逾越此範圍,有違反權力分立、侵害監察院權限的可能。
林佳和直言,國會調查權為證言是一般公民義務,但此次修法可能違憲地侵害私人消極表意自由,也可能受限於「須經主席同意」的程序要件而被掏空,更會比一般受刑事程序的證人,會受到不利法律地位與對待。
董保城則認為,國會調查權為不待憲法明定的權利,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非監察院能分享的權限;對不配合調查者,須有符合比例原則的制裁手段,否則國會調查權形同虛設,且保障少數議員或小黨代議職權之行使。
黃銘輝強調,大法官不宜對本案進行高密度審查,避免被貼上「裁判政治化」的標籤。2024/08/06
- 記者:自立晚報
- 更多政治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