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殉職認定標準將放寬 撫卹金最高可達2000萬

日前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在執行勤務中遭撞身亡,引發警察「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認定標準爭議。警政署長張榮興表示,將研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寬「執行勤務殉職」認定標準,為遺族爭取最大撫卹保障。



目前警察因公死亡不一定被認定為殉職,引起基層警察不滿。根據現行規定,「因公死亡」包括在辦公場所或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遭受暴力、罹患疾病等情況。而「殉職」則限定於執行搶救災害、拘提逮捕案犯等特定勤務時遭遇危險死亡。



許多基層警察認為,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已經過時,警察值勤本身隨時處於危險中,應放寬殉職認定標準。警政署統計,近5年因公殉職共有10人。警察殉職認定由警政署提報,最終由銓敘部決定。



警政署指出,目前警察因公死亡或殉職可獲得的撫卹項目包括殮葬補助、公保死亡給付、一次及月撫卹金、因公傷亡慰問金等,合計可達2000萬元以上。此外,警政署正在修訂「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擬將慰問金從1200萬至14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以提供遺族更完善照護。



警政署表示,未來將研議放寬殉職認定標準,讓更多在執行勤務中遭遇意外死亡的警察能被認定為殉職,使遺族獲得更高額的撫卹金及慰問金保障。此舉旨在肯定警察執勤的危險性,並為警察及其家屬提供更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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