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亂丟垃圾僅罰千元 藍委提修法加重罰則

國家公園法自1972年公布後,對於園內禁止行為相關罰則都未修正,如亂丟垃圾最高僅處新台幣1000元,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表示,國家公園相關的保護落後時代太久,已提案修法提高罰則,保護台灣美麗的山林海洋刻不容緩。

國家公園法於1972年6月13日公布後,對於在國家公園內禁止行為,以及相關罰則,至今未修正。根據現行規定,在國家公園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僅處罰新台幣1000元以下罰鍰。

反觀,森林法規定,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最高可處6萬元以下罰鍰。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拋棄紙屑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台灣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彰顯國家公園保護的必要性,牛煦庭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參考其他法律針對自然環境之刑罰及行政罰鍰程度,提高在國家公園內焚毀草木、狩獵動物、污染水質或空氣、任意拋棄果皮、紙屑等禁止行為的罰則。

根據提案指出,在國家公園內任意拋棄果皮、採折花木、在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的罰則,從現行1000元以下罰鍰,提升至3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在國家公園內獵捕、污染水質空氣,罰則提升為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在國家公園內焚毀草木或引火整地,罰則從現行的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提升到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牛煦庭表示,國家公園應是國家重點保護自然生態的區域,但國家公園法自公布至今,絕大部分法條都未修正,相關的保護落後時代太久,甚至罰款到現代都是不痛不癢的程度,例如在國家公園亂丟垃圾還比不上在市區街道亂丟垃圾的罰款重,明顯出現法律輕重失衡的問題。

牛煦庭指出,去年9月,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揭牌成立,修正國家公園法應該是該署的首要目標,他在立法院質詢時該署也承認目前正在研擬修法版本,希望內政部可以盡快送交立法院審查,保護台灣美麗的山林海洋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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