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定期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有效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車主,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並維持本保險契約不中斷,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未投保而受罰。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投保本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性。依法投保本保險,倘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傷害或死亡,可在法定給付範圍內(每一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移轉應負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以減輕經濟負擔。
另本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以罰鍰,倘保單屆期逾6個月仍未投保,依本法第51條之1規定,車輛牌照將被註銷,爰提醒車主記得投保本保險並維持保險有效性。
為避免民眾忘記投保致生保險空窗期,金管會已請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並就保險到期後仍未投保之車主,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為2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另針對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金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投保之車主投保。金管會提醒民眾,保險公司係依民眾投保時留存之地址、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寄發續保及重新投保等相關通知,遇有聯絡資訊異動時,請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避免沒收到提醒投保通知。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瞭解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以維投保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投保本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性。依法投保本保險,倘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傷害或死亡,可在法定給付範圍內(每一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移轉應負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以減輕經濟負擔。
另本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以罰鍰,倘保單屆期逾6個月仍未投保,依本法第51條之1規定,車輛牌照將被註銷,爰提醒車主記得投保本保險並維持保險有效性。
為避免民眾忘記投保致生保險空窗期,金管會已請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並就保險到期後仍未投保之車主,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為2次重新投保之通知。另針對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金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投保之車主投保。金管會提醒民眾,保險公司係依民眾投保時留存之地址、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寄發續保及重新投保等相關通知,遇有聯絡資訊異動時,請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避免沒收到提醒投保通知。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瞭解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以維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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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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